有关垃圾短信的基本规定和法律责任
时间:2013-12-11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一、有关垃圾短信管理的基本情况
总体上,对于垃圾短信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比较缺失,现有主要规定基本上是工信部的部门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1、信息产业部2004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针对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如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5年1月26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其中对短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资质、短信息内容等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划定了违法短信的5条标准:1、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敲诈勒索公司财物的;2、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5、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4、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要求各相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
5、2013年,工信部连续出台《关于开展深入治理垃圾短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加大对垃圾短信的管理。
二、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地产公司所经常发送的 短息大都是商业性广告,对于此类短信息内容的管理还主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只要短信内容不违法,目前尚没非常明确的针对短信广告提供商的处罚性条款。
2、民事责任
基于垃圾短信基本特征:1、未经接受者同意向其发送信息(不论信息内容如何);2、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3、客观上使用了接受者的个人信息。从民法角度,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本身即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短息接受者是可以要求内容提供者及运营商承担停止侵权甚至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