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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关注及防范的购房者可以退房的九种法定情形

时间:2014-03-13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 

1/延期交付
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6/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要求退房,同时开发商还将为此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7/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
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以及开发商的原因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9/在建工程转让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

以上仅是列举的对购房者可退房的几种主要情况,上述各类情形中有些情况在实际发生后确属于是无解的问题,开发商将面临退房并赔偿购房者损失的法律后果,但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张永刚律师认为,实务中,上述情况有些是因开发商的操作不当或在诉讼过程中不足而被法院认定为可退房情形,如在房屋交付手续缺陷、销售过程中的业务员的不当承诺、沙盘楼书及合同附图错误、买卖合同条款设计缺陷等,因此,律师在有关销售及房屋交付工作的环节中及时切入对于防范风险有着很大作用。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张永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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