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垫资风险,承包商可采取的十项措施【收藏】
时间:2014-07-23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1、充分研究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承包商必须在工程报价、项目成本和资金回收等相关方面作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垫资能力、范围和垫资后收益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中标后发包人是否能在承包人履行垫资条款义务后,拨付后期资金;如果拨付不了或不能按约拨付,应当启动何种救济渠道和手段。
2、认真多好建设方资信调查。承包商应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真实性、建设单位注册资金、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
3、规范签约流程。
所谓签约程序要求,就是企业对签约权的行使,要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草拟---内审---顾问律师审---盖章)。
4、履约保证。承包商应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履约保证。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持续时间长、标的额巨大,而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干扰事件多,变更签证频繁。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履约管理是一种涉及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工程。
5、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收取工程款,严格分包(劳务)商和材料商应付款项的审查与支付,监控现金流向。
6、深化中间结算,加强松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施工企业各部门名曰资料),抓紧发包方实物供料结算和已付工程款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
7、及时催欠,做好取证工作。在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及时催欠,并保留催收证据材料,甚或及时进入索赔程序,避免此后诉讼时无法将建设单位责任落地。
8、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该权利时,承包商应创造充分条件。以GF-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9、在承包合同中应约定适用一些对承包人有利的部颁规章。如:计价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如果产生纠纷,人民法院会按照双方约定的规章裁决案件。像2001年12月1日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对工程结算的时间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承包人十分有利。
10、以工程项目部为基层经营组织,聘请建筑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介入项目部的日常经营工作。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签证、索赔等函件制作、双方往来的各种文书起草等,由专业律师执笔,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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