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 遭受行政处罚及管理费被法院没收的双重风险
时间:2014-11-20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是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的司法制裁,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建设单位因其非法转包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能成为其豁免司法制裁的依据。
案情
2000年12月28日,中国建筑第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与英协(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协公司)签订了英协花园Ⅱ区小高层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由中建一局承建该工程,合同价款为每平方米950元,不得转包,合同工期为420个日历天。2001年5月18日,中建一局与英协公司根据河南省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下发的中标通知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固定价款为人民币3390.88万元,该份合同在郑州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存档;同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为每平方米950元。同年11月18日,中建一局与江苏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方圆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将承建的上述工程转包给江苏方圆公司施工,约定合同价款为每平方米795元。2003年3月16日,郑州市建设委员对中建一局转包工程一事进行了通报。后在施工过程中,英协公司共分批支付中建一局工程款2617.5576万元。2005年8月4日,涉案工程经过了郑州市建委的竣工验收备案。
2007年5月28日,中建一局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协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同年8月10日英协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中建一局支付英协公司墙改基金及利息、违约金等。
另外,2004年8月30日,中建一局就该涉案工程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方圆公司退回其多付的工程款。2007年3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认定中建一局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方,其将施工义务全部转包给江苏方圆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与江苏方圆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应为无效,但考虑到协议书已实际履行,根据双方都认可的工程量,计算得出江苏方圆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2530.16405万元。
裁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招投标程序存在串通行为,而且中建一局将涉案工程以低价转包,行为违法,不能得到超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江苏方圆公司应得到的工程款2530.16405万元,而英协公司支付给中建一局的工程款数额为2617.5576万元,已超出了应付的工程总造价,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建一局返还英协公司多付的工程款87.39355万元。
中建一局不服,认为其与江苏方圆公司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建一局已经取得的英协公司超付的87.39355万元工程款,系其因非法转包取得的非法所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中建一局非法所得款项87.39355万元予以收缴。
中建一局以其非法转包行为,已经受到郑州建委的行政处罚为由,就该民事制裁决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2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河南高院的民事制裁决定,驳回中建一局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