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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转包之管理费和税金扣留处理【案例】

时间:2016-03-22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案例号: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277号
就施工管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汉昭、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汉昭、姚汉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该案中,最高院意见核心点:1、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得依据约定管理费标准要求次承包人支付管理费;2、在转包人确实派出管理人员履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法院可自由裁量酌情主持部分管理费。
2、关于税款应否扣收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造价含税金,税金由腾达公司交付,向姚汉昭、姚汉林扣回。据此,涉案工程款包含应纳税金,应纳税金先由腾达公司交付,再向姚汉昭、姚汉林扣回,故腾达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已支付税金,再依此向姚汉昭、姚汉林请求。因腾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交付涉案工程税金,故其请求扣收税款的主张并无依据。原审判决未支持其应当扣回涉案工程税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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