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时间:2016-08-03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裁判规则:即使涉案项目存在司法查封,按照物权法原理,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亦产生债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查封或撤销查封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因此,该置换合同并不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不得转让房地产的强制性规定,不应以此为由置换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福星公司、福永公司与金安城公司签订涉案置换合同并未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首先,该置换合同的签订已经得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尽管深圳市政府《关于子悦台等52个“问题楼盘”处理意见的批复》明确规定置换前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但该置换合同最终获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金安城公司还取得了涉案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宗红线地图、深圳市建设用地地界放点测量报告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可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福星公司、福永公司与金安城公司之间的置换合同是认可的。其次,该置换合同的效力一定程度上获得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的支持。富山宝公司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曾以深圳市规划局宝安分局为被告,诉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07)深宝法行初字第41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富山宝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书又于2008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深中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所维持。再次,该置换合同的内容并不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即使涉案项目存在司法查封,按照物权法原理,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亦产生债的法律效力,在解除查封或撤销查封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因此,该置换合同并不违背《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有关不得转让房地产的强制性规定。最后,该置换合同的履行符合社会利益和公平原则。金安城公司为履行上述置换合同,已经投入资金,用于解决因烂尾楼导致的购房者退房风潮,偿还了业主的购房款项,代为清偿了富山宝公司以项目名义对外的部分借款,项目的有关债权债务已经得到妥善处理。金安城公司履行置换合同的行为,不仅得到了合同相对方福星公司的承认,而且符合公平正义与社会利益的需求。综上,福星公司、福永公司与金安城公司签订的《“金银城”置换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有效。富山宝公司提出的有关确认福星公司、福永公司与金安城公司签订的上述置换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既与客观实际不符,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