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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产电商“团购”解禁,但仍需“上规矩”

时间:2013-10-29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2013年5月27日,苏州工商局、住建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它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时隔仅3个月,该规定即被修正。详见《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物价局 工商局关于规范
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8号
 
各市、区住建局、物价局,苏州工商局各直属局、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房地产电子商务是当前房地产市场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模式,但随着房地产电商队伍的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包括电商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部分企业以房地产电商的名义,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商品房销售中“假团购”、垄断房源、变相强迫入会、强迫团购(被团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广告宣传中带有欺骗和误导性质的“一万抵x万”等广告用语,造成消费者误解,购房者反映强烈。购房者与房地产电商因团购费、会员费、网络费纠纷的投诉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365号),现就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情况,并提交与中介服务机构订立的书面委托合同及团购方案。团购方案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团购销售中,用于中介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格式合同,按《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合理制定价格,实行价格申报,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按照《苏州市区商品房价目表》格式公开标示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公开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向购房者收取团购服务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欺骗、诱导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违反服务有偿原则,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
四、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应当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执行,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楼盘相关信息必须客观真实、清晰表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现售前备案证明的,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出售广告。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接受他人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楼盘销售广告时,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动态管理。要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检查制度,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商、物价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楼盘销售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格式合同未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营销机构限制购房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法的,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涉及乱收费及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受理其商品房预售项目许可申请或冻结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功能。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  州  市 物  价  局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印发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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