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新政:养老设施用地严禁房地产开发
时间:2013-09-16 来源: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作者:张永刚律师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在土地供应政策方面,强调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至40张。
意见要求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意见要求各地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意见指出,要通过政策支持,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政策措施方面,要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行业监管方面,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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