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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刚律师 专注于房产与建筑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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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 我们现有一项目,合同工期是210天! 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变更,后期增加大量合同外内容,切未签订补充协议),导致最终实际施工工期长达894天,工程已于2014年年底完工并竣工验收! 当时的合同并未约定由于业主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的赔偿标准,请问张律师,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这方面的赔偿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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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包工头,我承包的工程在昆山市,是城投公司的项目,项目被北京一家施工单位专业承包,然后劳务转包(有一部分材料)给苏州一家工程公司,此公司并没有劳务资质,此苏州工程承包后将工程人工再承包给我,现在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是苏州和北京的公司为了工程款总额(含有很多变更部分)在诉讼,拒不支付工程款,我该怎么处理?我和苏州的公司之间也有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但是苏州的那家公司目前已濒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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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刚律师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LAWYER、英国皇家特许工料测量师(MRICS)、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交大工程造价...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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