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在线咨询

律师介绍

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案情紧急,请直拨咨询电话:189-1551-8009

张永刚律师 专注于房产与建筑工程服务

*律师手机关机或未接听,说明律师正在开庭或其他原因不方便应答,律师看到信息后会立即回复,或者请您稍后再拨打。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直接给律师打电话:189-1551-8009,张永刚律师会快速为您解答!

张律师您好,我去年在无锡买了套农民安置房,总价31万,现在首付了五万元,现在了解安置房永远不得过户,后悔了,想退房,请问我能要回首付五万元吗,谢谢

江苏张永刚律师 手机:189-1551-8009张永刚律师

如果该房屋确定不能过户的,可要求退款。

回复时间:2015-03-04 回复律师:张永刚律师 咨询热线:189-1551-8009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出卖方及其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发布或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所涉内容存在如下与实际交付商品房不符事项,这些事项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和确定房价款有重大影响: 1.商品房销售宣传时4楼为标准层,而实际交付时4楼为非标准层。由于这一差异,商品房结构形式上存在变化。非标准层次卧窗户墙体比标准层多一根直通立柱,在实际使用上对采光和观感均造成影响。若买受方事先知晓4楼为非标准层将不会选择该楼层购买,这一虚假不实、重大遗漏的宣传对买受方购房意向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2.山湖湾商品房一梯一户私密性设计在销售宣传时反复被使用提及,由于销售人员对一梯一户的详细解释,让相关业主相信公共区域对于该单位业主来说是私密空间,只有该层业主通过刷卡才能通过电梯及安全通道楼梯门进入,从而使得业主接受了房屋总面积约30%左右的公摊面积比例。但实际商品房交付时,安全通道楼梯门被要求不得上锁关闭,使得楼层公共区域并不是私密空间,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若买受方事先知晓,将不会接受房屋总面积约30%左右的公摊面积比例由该户业主独自承担,这一误导性宣传对买受方购房意向及房屋公摊面积接受程度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相关约定,合同签订之前出卖方及其出卖方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发布或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所涉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本合同的订立及房价款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出卖方违约的,买受方有权退房。 同时,根据《合同》第二十二条相关约定,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当在合同附件五中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中不得约定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减轻或免除出卖方责任的、加重买受方责任或排除买受方权利的条款,因此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中第12条关于口头承诺、宣传资料的特别约定中与《合同》第二十条相冲突的、减轻或免除出卖方责任、排除买受方权利的条款应视为无效,在此不做赘述。

律师介绍Lawyer introduction

江苏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张永刚律师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LAWYER、英国皇家特许工料测量师(MRICS)、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交大工程造价... [查看详细]

189-1551-8009
点击咨询律师

x微信扫描律师微网站

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网

获取最及时法律咨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