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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字数限制,接着描述: 三、根据《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在正式交房前,贵公司应提供如下符合约定的如下服务: 1.智能化配置可视对讲系统。而实际交付时并未安装可视对讲系统,由于无法使用可视对讲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方承担。 2. 智能化配置客厅红外探头。而实际交付时并未安装客厅红外探头,存在安全隐患,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方承担。 3. 水、电、路通,燃气接至户内。2014年12月27日验房时入户电无电(同单元验其他楼层电通),未达到入户标准。 4. 消防设施。入户门开启时直接完全遮挡消防栓,甚至可能撞坏消防栓玻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根据2014年12月27日验房勘察情况,房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在正式交房前,贵公司应进行房屋整改: 1. 墙面平整度误差值6mm。主卧、阳台窗、东墙墙面平整度误差值6mm,超过正常合格标准,需予以整改。 2.墙体裂缝3处。客厅、主卧存在3处墙体裂缝,需予以整改。 3.抹灰层空鼓。餐厅和卧室存在多处抹灰层空鼓,相关空鼓位置已在房内墙体标注,需予以整改。 4.地面防水有空鼓。主卧内卫地面防水有空鼓,需予以整改。
你好,下面是我根据合同描述的一些问题: 一、目前4楼与3楼楼层之间存在装饰外挂墙平台,平台包围18幢房屋一圈,在401室至404室4户人家阳台和窗户下围联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任意4楼窗户爬入平台,并在4户人家窗户和阳台外任意行走实施犯罪行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装饰外挂墙平台的建筑规划设计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告知买受方,并未在销售售楼介绍建筑规划设计时告知买受方。 根据甲方与乙方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出卖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出卖方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实际受到影响的买受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部门、设计审核机构批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审查机构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方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方;其中就包括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平面与空间尺寸、朝向、层次建筑材料以及楼间距、采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配套设施设备;商品房所在规划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等。 但是该设计情况出卖方从未口头或书面通知买受方,根据第十条规定,出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方的,买受方有权退房。 二、目前18幢门庭装饰横梁在403、404室与503、504室楼层之间,造成直接外部遮挡,使得卧室、客厅、阳台采光不足。会造成如此严重直接遮挡的门庭装饰横梁设计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告知买受方,并未在销售售楼介绍建筑规划设计时告知买受方。根据甲方与乙方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条的相关约定,若是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变更也应书面通知买受方,但是该设计情况出卖方从未口头或书面通知买受方,根据第十条规定,出卖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方的,买受方有权退房。 请确认起诉的可能性,谢谢
张永刚律师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LAWYER、英国皇家特许工料测量师(MRICS)、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交大工程造价...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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